河北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
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項目名稱)已由河北雄安新區(qū)管理委員會改革發(fā)展局、河北雄安新區(qū)管理委員會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河北雄安新區(qū)管理委員會改革發(fā)展局關于開展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發(fā)(前期)〔2023〕47號)、《河北雄安新區(qū)管理委員會改革發(fā)展局關于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安改發(fā)投資〔2024〕50號)、《河北雄安新區(qū)管理委員會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復函》(雄自規(guī)審改試點設函字〔2024〕0050號)、《河北雄安新區(qū)管理委員會改革發(fā)展局關于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初步設計(概算)的批復》(雄安改發(fā)投資〔2024〕113號)批準建設,項目業(yè)主為中國雄安集團生態(tài)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新區(qū)財政資金(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100%,資金落實情況為已落實,招標人為中國雄安集團生態(tài)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啟動區(qū)14-1、14-2號排澇通道工程施工總承包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啟動區(qū) 14-1、14-2 號排澇通道工程位于河北雄安新區(qū)啟動區(qū)。建設內容包括水系疏挖工程、護岸工程、生態(tài)基礎設施工程、綠化工程、外電源工程等。
本招標項目合同估算價為8000萬元。
2.2招標范圍:
本次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招標文件、圖紙及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采購、施工等全部工程內容,并包含缺陷修復及保修等工作,并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負責。最終招標范圍以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和清單為準。
2.3計劃工期:
本項目的工期為30個月。計劃開工日期為2024年7月10日,計劃完工日期為2027年1月10日。實際開工日期以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為準。各階段性工程完工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2.4本項目的標段劃分:本項目劃分為1個標段。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業(yè)績最低要求:/。
(3)項目經理最低要求: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一級注冊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證書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且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
(4)財務要求: / 。
(5)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qū)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yè)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qū)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元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qū)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監(jiān)理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監(jiān)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蛘呷∠郯残聟^(qū)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yè),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m.投標人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n.投標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o.在近三年內(從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倒算)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經理有行賄犯罪行為;
p.近一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標人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q.投標人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等原因被給予行政處罰且在處罰期內(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處罰及處罰期限為準,未列明處罰期限的視同不在處罰期內);
r.投標人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資“失信主體”且在公示期內(以因拖欠工資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主體的為準);
s.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咨詢服務(前期咨詢資料成果對潛在投標人全部公開的除外);
t.投標人在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中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u.被本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人上級單位評價為履約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標期內的或被本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人上級單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包括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雄安集團或招標人禁止其參加投標活動)(上述招標公告信譽要求②項修改為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