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
冠縣 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招標公告
本項目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已由相關部門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自財政資金,招標人為冠縣農業(yè)農村局。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1、項目編號:XGXSJNCG-2024-003;
2、工程名稱: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
3、建設地點:聊城市冠縣;
4、建設規(guī)模: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
5、項目預算金額及招標控制價:
預算金額:標段一:1525萬元,標段二:1785萬元,標段三:1387萬元,標段四:1577萬元,標段五:1573萬元,標段六:1151萬元,標段七:1521萬元,標段八:962萬元,標段九:1940萬元, 標段十:1485萬元,標段十一:940萬元,標段十二:947萬元,標段十三:5074萬元,標段十四:3494萬元,標段十五:571萬元;標段十六:21萬元;標段十七:15萬元;標段十八:22萬元;標段十九:98萬元;標段二十:75萬元;標段二十一:85萬元;標段二十二:50萬元;標段二十三:27萬元;標段二十四:10萬元;
招標控制價:標段一:1524.996072萬元,標段二:1784.979964萬元,標段三:1386.965635萬元,標段四:1576.95111萬元,標段五:1572.992424萬元,標段六:1150.987063萬元,標段七:1520.982741萬元,標段八:961.983294萬元,標段九:1939.981726萬元,標段十:1484.97183萬元,標段十一:939.984548萬元,標段十二:946.984314萬元,標段十三:5073.924492萬元,標段十四:3493.835564萬元,標段十五:570.963233萬元;標段十六:21萬元;標段十七:15萬元;標段十八:22萬元;標段十九:98萬元;標段二十:75萬元;標段二十一:85萬元;標段二十二:50萬元;標段二十三:27萬元;標段二十四:10萬元。
6、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7、計劃工期:
標段一至標段十五:180日歷天;
標段十六至標段十八:全部工程施工、安裝階段、驗收階段等階段的全過程審計;
標段十九至標段二十一:施工階段+保修階段+竣工驗收階段;
標段二十二:全部工程施工、安裝階段、驗收階段等階段的全過程檢測;
標段二十三至標段二十四:工程竣工后15日內;
8、標段劃分:共二十四個標段,
標段一:清水鎮(zhèn)田間工程;
標段二:清泉街道田間工程;
標段三:賈鎮(zhèn)田間工程一;
標段四:賈鎮(zhèn)田間工程二;
標段五:賈鎮(zhèn)田間工程三;
標段六:甘官屯鎮(zhèn)田間工程一;
標段七:甘官屯鎮(zhèn)田間工程二;
標段八:甘官屯鎮(zhèn)田間工程三;
標段九:東古城田間工程一;
標段十:東古城田間工程二;
標段十一:崇文街道、梁堂鎮(zhèn)、桑阿鎮(zhèn)、煙莊街道田間工程;
標段十二:柳林鎮(zhèn)、范寨田間工程;
標段十三:電力改建工程;
標段十四:電力新建工程;
標段十五:灌排、水肥一體工程;
標段十六: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標段一至標段七跟蹤審計;
標段十七: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標段八至標段十二及生物有機肥跟蹤審計;
標段十八: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標段十三至標段十五跟蹤審計;
標段十九: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標段一至標段七監(jiān)理;
標段二十: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標段八至標段十二及生物有機肥監(jiān)理;
標段二十一: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標段十三至標段十五監(jiān)理;
標段二十二: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跟蹤檢測;
標段二十三: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驗收;
標段二十四: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決算。
9、招標范圍:冠縣2024年12.5萬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國債);
10、質量要求:合格,符合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和行業(yè)標準。
二、投標人資格要求
1、標段一至標段十二: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2)投標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投標人具備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含)以上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總承包貳級(含)以上資質;
(4)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
(5)擬派項目經(jīng)理具備水利水電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yè)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證書,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證書(B 證),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經(jīng)理;
2、標段
十三、標段十四: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2)投標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投標人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同時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及以上資質及電力行業(yè)(送電工程、變電工程)專業(yè)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
(4)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
(5)擬派項目經(jīng)理具備機電工程專業(yè)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證書,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證書(B 證),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經(jīng)理;設計負責人應具有電氣專業(yè)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3、標段十五: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2)投標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投標人具備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含)以上資質;
(4)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
(5)擬派項目經(jīng)理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專業(yè)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證書,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證書(B 證),且未擔任其他在建工程項目經(jīng)理;
4、標段十六至標段
十八、標段二十三: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2)投標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擬派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國家注冊造價師資格;
5、標段十九至標段二十: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2)投標人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